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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小米、徐楠芬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米,徐楠芬,诸暨市人民政府,徐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新行初字第18-1号原告徐小米。原告徐楠芬。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潘继红。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良平。委托代理人徐俊东。委托代理人王叶灿。第三人徐正华。委托代理人蔡良均。原告徐小米、徐楠芬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徐正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对土地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民事关系有异议,本案于2014年7月21日中止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米、徐楠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米、徐楠芬负担。审 判 长  张 茹审 判 员  XX毅人民陪审员  丁玲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