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丁凤,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常年在外地打工,无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承包土地、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经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澍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