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中鹏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宸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