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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中鹏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宸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