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九贤、张清丰等与杨玉坡、郭红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贤,张清丰,周德坤,周梦珂,杨玉坡,郭红伟,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409-1号申请执行人王九贤。申请执行人张清丰。申请执行人周德坤。申请执行人周梦珂。被执行人杨玉坡,农民。被执行人郭红伟,农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水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郭红伟已将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D×××××(豫D×××××)号欧曼牌半挂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志东执行员 张振伟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