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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九贤、张清丰等与杨玉坡、郭红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贤,张清丰,周德坤,周梦珂,杨玉坡,郭红伟,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409-1号申请执行人王九贤。申请执行人张清丰。申请执行人周德坤。申请执行人周梦珂。被执行人杨玉坡,农民。被执行人郭红伟,农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水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郭红伟已将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D×××××(豫D×××××)号欧曼牌半挂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志东执行员  张振伟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