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天佑前程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某,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新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关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