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高荣美与罗昌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美,罗昌寿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875号原告高荣美,女,85岁。委托代理人刘忠惠、蒋晓弘,西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昌寿,男,48岁。委托代理人罗成,男,27岁,公民代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远芬,女,48岁,公民代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荣美诉被告罗昌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荣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荣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荣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荣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阿苏嘉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煜 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