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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能伟、郭侠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罗能伟。被执行人郭侠。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刘臣街11号大院附2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晓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03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能伟、郭侠、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罗能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付款1489212.45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如下方式计算:以1489212.45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对被执行人罗能伟不能清偿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郭侠对被执行人罗能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20865元、执行费1728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能伟、郭侠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能伟、郭侠的应得收入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