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东法民二执加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宗坚与钟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宗坚,钟端兴,陈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二执加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坚,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华,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端兴,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申请追加人:陈燕清,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坚与被执行人钟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宗坚向本院申请追加陈燕清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宗坚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陈燕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宗坚请求撤回追加陈燕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宗坚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冯学理人民陪审员  陈小强人民陪审员  冯宗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淑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