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芮明亮与卢海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明亮,卢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芮明亮,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实验区。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海勇,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芮明亮与被告卢海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我借款29000元,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还款计划,当时书面约定,借款分五期偿还,可被告不守承诺,在归还第一批款后,余款19000元一直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960元。被告卢海勇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被告卢海勇向原告借款2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芮明亮现金贰万玖仟元整借款人卢海勇2012年6月18日。在借条上还有一条内容:以(已)还壹万元整9月15日。2012年9月15日,被告卢海勇制定书面还款计划,内容为:还款计划今欠芮明亮贰万玖仟元整到2012年9月13日还壹万元整,余款每月还伍仟元,10月13日还伍仟,11月13日还伍仟元,12月13日还伍仟,元月1日前还清。以(已)还壹万元整,还剩壹万玖仟元整9月15日还款人:卢海勇。在制定该计划当天,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时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2960元。上列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还款计划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成立后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履行合同,被告卢海勇在借款后,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清偿和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海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款19000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方法: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账号:10012479389001XXXX。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卢海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胜审 判 员 谢运东人民陪审员 胡远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