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伟与谷新林、谷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谷新林,谷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04576号原告李伟,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被告谷新林,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被告谷明,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谷新林、谷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新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