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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玄兆军与林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兆军,林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103号原告:玄兆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冰英,迁安市迁安镇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林立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玄兆军与被告林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死亡,原告玄兆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玄兆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玄兆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人民陪审员  王 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