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玄兆军与林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兆军,林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103号原告:玄兆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冰英,迁安市迁安镇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林立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玄兆军与被告林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死亡,原告玄兆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玄兆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玄兆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人民陪审员 王 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