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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商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何军与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区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249号原告何军。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区支行,住所地:淮安区北门大街名人亭。负责人杨杨,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军负担。审判员  夏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