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桂丽、李兴与哈尔滨博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丽,李兴,哈尔滨博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苏桂丽,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李兴(系苏桂丽、李静涛之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街。法定代表人张振彬,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桂丽、李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博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苏桂丽、李兴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博泰科技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