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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治军与张建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军,张建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65号原告张治军,男,汉族。被告张建峰,男,汉族。原告张治军诉被告张建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张治军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其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4月8日,原告张治军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治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