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未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振文,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