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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未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振文,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