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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宁夏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谢淑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宁夏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谢淑琴,曹永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11-1号原告张建国(反诉被告),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反诉原告),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生虎,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铁,该分局财务科科长。被告谢淑琴(反诉原告),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谢生虎,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永强(反诉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谢生虎,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建国(反诉被告)与被告宁夏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反诉原告)、谢淑琴(反诉原告)、曹永强(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