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5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斯庆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斯庆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33-6号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12414-1。法定代表人赵俊良,行长。委托代理人牛伟明,职工。被告斯庆巴特尔,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系杭锦旗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职工。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53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斯庆巴特尔的工资。现因原告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斯庆巴特尔工资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斯庆巴特尔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