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顾某某、戴某某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某某,戴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5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章克俭,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某某,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1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某、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二、被告人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顾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六百元予以追缴;收缴扣押的九十一点七二克冰毒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顾某某、戴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章克俭、上诉人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林海审判员 陈 菲审判员 张逸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叶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