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栾福增、刘瑞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栾福增,刘瑞芳,吴敬进,王洪梅,孙德明,郝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栾福增。被执行人刘瑞芳。被执行人吴敬进。被执行人王洪梅。被执行人孙德明。被执行人郝素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栾福增、刘瑞芳、吴敬进、王洪梅、孙德明、郝素花(2014)坊黄商初字第23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234118.47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栾福增、刘瑞芳、吴敬进、王洪梅、孙德明、郝素花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坊黄商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