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蔡滢与佛山市南海秦业钢塑藤艺制品有限公司、曾文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滢,佛山市南海秦业钢塑藤艺制品有限公司,曾文丽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蔡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秦业钢塑藤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法定代表人:鱼锋。被告:曾文丽,女,汉族,住陕西省长武县。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曾文丽家具店的经营者。原告蔡滢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秦业钢塑藤艺制品有限公司、曾文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7××××.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原告蔡滢以各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滢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蔡滢负担。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结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