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施月娟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月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2879号罪犯施月娟,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磐安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金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施月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月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施月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施月娟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月娟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