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国印与被执行人侯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印,侯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姜 国 印 与 被 执 行 人 侯 建 民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姜国印,男。被执行人侯建民,男。申请执行人姜国印与被执行人侯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乾民小额字第65号民事调解:被告侯建民于2015年3月10日前偿还原告姜国印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侯建民所有的吉J66A**号别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小额字第6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