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自平与杨德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自平,杨德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自平,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成勇,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树邨,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富礼,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自平与被上诉人杨德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7264号民事判决。刘自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自平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自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自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为262元,由上诉人刘自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