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冉燕诉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冉燕,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陈冉燕,又名陈燕,女,生于1987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姜云寿,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冉燕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保安村第六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冉燕于2015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冉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冉燕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