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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益福与朱品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益福,朱品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朱益福,男,汉族,务农。被告朱品东,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益福诉被告朱品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益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益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益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朱益福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练倍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