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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葛某某诉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沈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葛某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鞍山市。被告沈某某,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毓河,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8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旭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