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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国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国荣,罗竹刚,衣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国荣,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谭格庄镇小姚格庄村。被执行人:罗竹刚,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谭格庄镇小姚格庄村。被执行人:衣云国,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谭格庄镇小姚格庄村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年××月××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