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实际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与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实际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85号原告:张家港实际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姜国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红云,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胜,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实际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港实际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