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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毕英斌与于洪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英斌,于洪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毕英斌,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玉,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深,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毕英斌诉被告于洪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书林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王唤平、人民陪审员张玉华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0元,由原告毕英斌承担。审 判 长  高书林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