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贾风华与房勇、王红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风华,房勇,王红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51号原告:贾风华。委托代理���:葛宝。被告:房勇。被告:王红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风华与被告房勇、王红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房勇、王红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风华撤回对被告房勇、王红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诉讼保全费350元,合计513元,由原告贾风华承担。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迎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