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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徐文英与张克勤、顾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英,张克勤,顾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英。被执行人张克勤。被执行人顾建英。申请执行人徐文英与被执行人张克勤、顾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克勤、顾建英应支付徐文英借款本金22139.73元、诉讼费20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张克勤、顾建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后双方就还款于2015年3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执行费235元,协议约定:由张克勤、顾建英于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前每月分别向徐文英支付600元,余款16942.73元于2016年2月5日前付清,如张克勤、顾建英未按期履行,徐文英则有权就张克勤、顾建英借款未还部分总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克勤、顾建英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克勤、顾建英名下无车辆。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克勤、顾建英名下无房产。综上,本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22342.73元暂未全部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徐文英通报后,徐文英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克勤、顾建英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经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情况,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琦东执行员  周伟良执行员  谭学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惠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