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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田玉华与田贵良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玉华,田贵良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玉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贵良。再审申请人田玉华因与被申请人田贵良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双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田玉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责任划分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判决中仅病历中记载的申请人小脑萎缩并承担80%责任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撤销(2014)双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田贵良作为浴池管理人应积极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再审申请人田玉华自身存在小脑萎缩。自我防范能力不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原审判决在责任划分上无不当之处。现再审申请人田玉华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综上,再审申请人田玉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田玉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彦超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高山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