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96-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39574-2。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为9876199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