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市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扬鑫与被执行人熊小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市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和田地区幼儿园教师,住和田市友谊路*号友谊大厦。被执行人熊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和田昌盛公司项目经理,住和田市友谊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和市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熊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市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新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