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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传译诉被告王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译,王金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薛传译,男,1988年9月8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碧霞街金盾小区*号2-5-1。身份证号码:2108811988********。委托代理人邹继平,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锁,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江苏省金坛市人,现住江苏省金坛市直溪镇大庄村**号。身份证号码:3204221951********。委托代理人高建华,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传译诉被告王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薛传译诉称,2014年1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10万元,承诺在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按借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鲅鱼圈区法院管辖,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给付10万元,尚欠200万元。为了保障原告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偿还借款200万元的30%即60万元。被告王金锁书面答辩称,1、被告人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为150万元,利息为60万元,利息过高,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调整。2、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即按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息予以计算。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被告在2014年1月至8月间,陆续向原告借款210万元,承诺在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逾期未付按借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鲅鱼圈区法院管辖,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同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本人王金锁2014年1月至8月陆续收到薛传译210万元。另查明: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偿还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等证实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应承担因未及时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给付原告的违约金。虽双方约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即按借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但该约定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违约金过高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但对于被告的借款中包含利息60万元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又予以否认,本院无法认定,对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王金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院的依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薛传译借款2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文成审 判 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高 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