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赵卫珠、张宁宁、张安安、张小龙、张万帮、张解英与马龙、盛光忠、银川顺和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珠,张万帮,张解英,张小龙,张宁宁,张安安,马龙,盛光忠,银川顺和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赵卫珠,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张万帮,男,193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张解英,女,193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张小龙,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张宁宁,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张安安,女,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龙,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盛光忠,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被执行人银川顺和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181号。法定代表人孟庆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人马龙、盛光忠、银川顺和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盛光忠名下有宁A*****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挂靠银川顺和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光忠名下有宁A*****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挂靠在银川顺和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