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赵景库与被执行人曲永贵、张桂香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永贵,张桂香,赵景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曲永贵,男,汉族,抚松县制药厂退休工人,住抚松县。异议人张桂香,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景库,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曲永贵,男,汉族,抚松县制药厂退休工人,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桂香,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查(2015)抚执异字第8号曲永贵、张桂香提出异议一案中,2015年4月13日异议人曲永贵、张桂香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抚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曲永贵、张桂香提出异议案件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潘维胜人民陪审员 李凤娟人民陪审员 王琳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