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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鹏飞与被上诉人曹毅坤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鹏飞,曹毅坤,曹树军,孙晓娟,襄汾县康杰小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飞。法定代理人:张毛小。法定代理人:朱学琴。委托代理人:段立庆,男,襄汾县邓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毅坤。法定代理人:曹树军。法定代理人:孙晓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树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娟。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延军。原审第三人:襄汾县康杰小学。住所地:襄汾县赵康镇赵康村南。法定代表人:梁小虎。委托代理人:代苏理。上诉人张鹏飞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鹏飞的法定代理人张毛小、朱学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立庆、被上诉人曹毅坤、曹树军、孙晓娟的委托代理人赵延军、原审第三人襄汾县康杰小学(以下简称康杰小学)的委托代理人代苏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遆海鹏审判员  吉 磐审判员  贾芝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