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与申请变更监护人其他民事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骊珠,王骏伟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特字第16号申请人王骊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林坚辉,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骏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监护人王运花,女,汉族。申请人王骊珠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骊珠诉称,2010年9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0)深福法民特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监护人王运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其配偶王明功为监护人。2011年11月27日,监护人王明功因病去世,而被监护人王运花至今尚未苏醒。2014年12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一村居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王骏伟(系被监护人王运花之子)作为监护人,然王骏伟身为男性并不能很好的照顾被监护人王运花,且王骏伟因工作较忙,不能给予母亲必要的照顾。据此,申请人王骊珠(系被监护人之女儿)申请法院判令变更王骊珠作为王运花的监护人。经查,申请人王骊珠的诉称属实。另查,王明功及王运花的儿子王骏伟、女儿王骊珠均对王骊珠作为王运花的监护人无异议。本院认为,因王运花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原监护人王明功已经去世,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王明功及王运花的儿子王骏伟、女儿王骊珠均对王骊珠作为王运花的监护人无异议,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申请人王骊珠作为王运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云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