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帕提古某与图尔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帕提古某,图尔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帕提古某,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客运段列车员。被告:图尔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帕提古丽·艾南木与被告图尔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帕提古丽·艾南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23.16元,减半收取361.58元,由原告帕提古丽·艾南木负担。审判员 海仁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热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