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凤初,王碧秀与陈明辉,张从群,陈启亮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初,王碧秀,陈明辉,张从群,陈启亮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50号原告陈凤初,男,汉族,1937年10月1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王碧秀,女,汉族,1941年6月1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明辉,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从群,女,汉族,1970年12月2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启亮,男,汉族,1997年3月2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陈凤初、王碧秀诉被告陈明辉、张从群、陈启亮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凤初、王碧秀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初、王碧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凤初、王碧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