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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雷训兰与姚雪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训兰,姚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雷训兰,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被执行人姚雪花,女,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训兰与被执行人姚雪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训兰依据(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姚雪花赔偿经济损失542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姚雪花司法拘留15日。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姚雪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姚雪花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