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本钊、邹本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本钊,邹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邹本钊。被执行人邹本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邹本钊与王玮(370612198602040025)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邹本钊(或王玮)、邹本超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