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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家广与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广,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梁山县亚彩电缆有限公司,梁山县洁银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382-2号原告:王家广。被告:秦秀云。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徐集工业园(堂子西60米)。法定代表人:秦秀云,董事长。被告:梁山县亚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工业园拳堂路路北。法定代表人:秦秀云,经理。被告:梁山县洁银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镇政府南20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陈立恩,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38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梁某德车辆有限公司和被告梁山亚彩电缆有限公司价值228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现原告王家广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梁某德车辆有限公司228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228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长  丰思国审判员  宋文喜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务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