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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程成华与吴少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成华,胡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程成华,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胡少宏,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胡少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成华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0元及2013年7月9日前尚欠和利息人民币4180元,并从2013年7月9日起本判决确定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计付利息。二、被告王安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少宏追偿。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并召集当事人程成华、胡少宏于2014年3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当事人胡少宏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