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英海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娜伯物资经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海,沈阳市苏家屯区娜伯物资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00399号原告徐英海。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娜伯物资经销处。经营者任丽娜,系该经销处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海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娜伯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