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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雄杰与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杰,X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344号原告李雄杰。委托代理人万传洪,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阳阳,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委托代理人熊阳勤,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佳,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雄杰诉被告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雄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8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41元,由原告李雄杰负担。审判员  袁文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玉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