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章树与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章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章树,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帆,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章树因与被上诉人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章树及委托代理人杨帆,被上诉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章树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中明审 判 员 张 博代理审判员 夏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