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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章树与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章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章树,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帆,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章树因与被上诉人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章树及委托代理人杨帆,被上诉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章树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中明审 判 员  张 博代理审判员  夏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