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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洪波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波,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杨洪波。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波与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波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慈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