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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志信与霍勇、被告田春亮、被告中国人寿财险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信,霍勇,田春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李志信,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崔云香,女,汉族,1970年12月20日生。被告霍勇,男,成年。被告田春亮,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信诉被告霍勇、被告田春亮、被告中国人寿财险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信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志信承担。保全费3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依法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念 来源:百度搜索“”